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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2010-03-15 浏览:

             (卫生部、农业部文件 卫疾控发[2008]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动物卫生监管)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农业局:
      近年来,全国狂犬病疫情持续上升,疫情波及范围不断扩大。2004年-2006年,全国报告狂犬病病例分别为2651、2537和3279例,共报告死亡人数8403人,占同期各种传染病病死数的30.1%,高居37种法定传染病报告病死数之首。截至11月底,2007年全国已报告狂犬病病例3010例,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接种狂犬病疫苗是预防狂犬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和农村的犬只数量及密度明显增加,而犬只免疫覆盖率较低,平均免疫覆盖率不足10%,未能形成有效的动物间免疫屏障,成为导致人群发病的重大隐患。此外,部分被犬等动物致伤的群众没有及时进行暴露后处置或医疗机构暴露后处置不够规范也是导致狂犬病暴露后发病的主要因素。
      为尽快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趋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作。地方各级农业、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
      二、加强动物的免疫接种工作。加强犬的免疫是有效防止人狂犬病发生的关键措施。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狂犬病免疫方案的要求,对所有的犬只实行强制性免疫,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及狂犬病疫区和受威胁区犬只的免疫;对其他易感动物可根据当地疫情进行免疫接种;对所有的免疫犬只和其他免疫动物要发放统一的免疫证明,按规定佩带免疫标识,并建立免疫档案。同时,加强运输或出售犬、猫的检疫监管。运输或出售的犬、猫应具有狂犬病的免疫标识,畜主必须持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犬、猫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规范人群的免疫接种服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不断完善疫苗预防接种点的布局,强化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开展免疫接种服务的能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规范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等免疫制剂的服务行为。
      四、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管。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把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质量关,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人用狂犬病疫苗等免疫制剂的采购、使用管理,规范采购渠道和储存、运输管理。确保兽用和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质量和接种效果。
      五、强化对免疫接种工作的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地方各级卫生、农业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造成狂犬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大力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各地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群众对狂犬病的认识和自我防护意识。要引导养犬、养猫户自觉按规定对犬、猫及时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教育群众被犬、猫等动物咬、抓伤后及时采取正确的伤口处理方式和狂犬病疫苗等免疫制剂接种措施。
      通过两部门的密切合作,务求把狂犬病上升趋势遏制住。请各地及时将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分别报送卫生部和农业部,两部将在适当时候就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督查。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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