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预防接种是防控疾病的最有效措施,长期以来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卫生人员的共同努力,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全面展开。2009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发病率显著下降,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着措施不到位、常规免疫规划工作不落实等情况。为全面做好2010年预防接种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重点工作
2010年全国预防接种重点工作是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对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实施消除麻疹行动,在全国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对甲型H1N1流感、甲肝、乙脑等疾病继续开展免疫预防工作。各地要将预防接种重点工作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层层分解任务和责任,确保常规接种和强化免疫等预防接种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降低相关疾病的发病率,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 广泛开展宣传,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合作,大力宣传预防接种对保护社会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以及免疫规划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将预防接种知识作为科普宣传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利用“4.25”全国预防接种宣传周活动以及其他公众聚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知识的知晓程度,倡导社会各界重视、关心和支持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三、加强免疫规划管理,规范接种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常规免疫工作,特别是加强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保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高水平接种率,加速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建设,并结合本地传染病流行情况和疾病控制工作需要,科学、合理、有序地做好第二类疫苗接种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规、规范的要求,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接种方案,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进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及时组织接种单位对漏种者进行补种。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等要求规范实施接种,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种疫苗的品种和方法等相关资料。接种人员在接种前应告知受众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接种后做好留观和接种记录。
四、加大对疫苗生产和批发企业的监督力度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疫苗生产和批发企业严格按照《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经营疫苗,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各经营环节冷链保障能力。同时切实加强监督,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凡检查发现疫苗低温贮存、冷藏运输等质量保障能力达不到规定的,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购销、储运温度记录,未按要求实施电子监管码管理工作的企业,责令其暂停经营行为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取消其经营资质。
五、强化疫苗流通和冷链运转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查验、审核等工作,做好疫苗出入库登记,逐步实施电子监管码管理,保障疫苗储存、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冷链运转。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大对疫苗流通、储存运输及接种等各个环节监管力度。对疫苗生产或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未在规定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依法严肃处罚,并按规定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
六、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与处置工作
各地要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监测和报告管理,及时组织调查诊断专家组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调查诊断;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补偿资金。对相关上访人员,卫生要会同有关部门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妥善处理善后,并正确引导舆论,维持社会稳定。
七、加强督导检查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开展经常性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尽早解决,促进预防接种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近期开展全国性的督导检查活动,确保疫苗使用安全有效。
卫 生 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