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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升格为规定动作 卫生部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都设健康教育科
来源:省疾控中心网 发布时间:2010-05-18 浏览:

   卫生部日前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要求国家、省、市、县各级均设立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健康教育科(室)或有科室负责健康教育相关工作,每个机构配备人员不少于2人。

  据悉,卫生部制定该《规范》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和网络,提供优质健康教育服务,提高全民健康素养,预防疾病。

  《规范》明确了健康教育机构的职责:开展有关理论、方法与策略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对辖区内相关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向全社会推广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向公众传播相关理念、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健康素养;收集、加工、整理和发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开展健康危险因素和健康素养监测及相关需求与效果评估,并发布结果等。

  《规范》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年度计划。

  《规范》对健康教育机构的人员资质也作出了规定,要求国家级机构本科学历人员占75%以上,省级占65%以上,市级占50%以上,县级占35%以上。健康教育机构所需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据需足额安排,所需人员、公用和业务经费,根据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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