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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是怎样被隐瞒的
来源:湖北疾控中心 发布时间:2012-12-13 浏览:

 

  “黄金大米”入境未申报

  12月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发布对“黄金大米”事件的调查情况通报称,汤光文主持的“儿童植物类胡萝卜素维生素A当量研究”项目内容是研究菠菜、“黄金大米”和β-胡萝卜素胶囊中的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的吸收和转化成维生素A的效率,2002年12月经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糖尿病消化道和肾病研究所批准,荫士安是该项目申请的成员之一。

  2003年9月,荫士安以课题中国部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与浙江省医科院签订了美国NIH课题合作协议书。塔夫茨大学于2004年8月与浙江省医科院签订合作研究协议备忘录,合作项目负责人是汤光文,中方负责人是荫士安和王茵。

  2008年,该项目被转移至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现场,与荫士安在该地开展的国内项目“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合并进行。根据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与湖南省疾控中心签订的课题合作协议书,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是“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 的效率研究”的项目点。

  随后,浙江省医科院与湖南省衡南县疾控中心签订“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 的效率研究”的课题现场试验合作协议书,但未明确告知试验将使用转基因大米或“黄金大米”,现场也设在江口镇中心小学。

  2008年5月20日至6月23日,含“黄金大米”试验组的试验在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实施。试验对象为80名儿童,随机分为3组,其中1组25名儿童于6月2日随午餐每人食用了60克“黄金大米”米饭,其余时间和其他组儿童均食用当地采购的食品。

  “黄金大米”米饭系由汤光文在美国进行烹调后,未按规定向国内相关机构申报,于2008年5月29日携带入境。6月2日午餐时,汤光文等人将加热的“黄金大米”米饭与白米饭混合搅拌后,分发给受试儿童食用。

  伦理审查私自盖章

  通报称,2008年6月2日,塔夫茨大学伦理审查委员会通过了对NIH项目中文版知情同意书的伦理审批,该知情同意书中未提及试验材料是“转基因水稻”,只是称为“黄金大米”。该大学伦理审查委员会在2003年至2006年间批准的该研究知情同意书中均有“黄金大米”是“转基因水稻”的描述。

  2003年11月,浙江省医科院伦理审查委员会通过了美国NIH项目的伦理审查。2008年项目现场工作转到湖南后,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再次申请伦理审查,王茵根据荫士安提供的材料,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加盖公章以浙江省医科院的名义向汤光文出具了英文版“2003年的伦理审查结果仍然有效”的证明。

  美国塔夫茨大学和NIH提供的实验有关文件和样品,进一步证实了上述情况。根据塔夫茨大学有关规定,单一试验项目的伦理审查应每年重审,项目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进行审查。汤光文于2008年在伦理审查重审未完成前,即在衡南县开始了试验。美国塔夫茨大学也正在对试验涉及违反伦理道德的问题开展调查。

  未发放完整知情同意书

  通报称,2008年5月22日,课题组召开学生家长和监护人知情通报会,但没有说明试验将使用转基因的“黄金大米”。现场未发放完整的知情同意书,仅发放了知情同意书的最后一页,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该页上签了字,而该页上没有提及“黄金大米”,更未告知食用的是“转基因水稻”。

  汤光文、荫士安和王茵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在项目实施现场履行告知义务,在试验期间始终没有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的是“黄金大米”试验;在与学生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故意使用“富含类胡萝卜素的大米”这一表述,刻意隐瞒了使用 “黄金大米”的事实。

  调查发现,2008年7月,在有关部门获知美国塔夫茨大学在我国开展“黄金大米”试验的信息,对该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隐瞒事实,谎称研究工作还没有进行,但实际上现场工作当时已经结束。在本次调查中,荫士安、王茵等隐瞒主要实情,提供虚假信息,严重干扰、妨碍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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