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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印发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
来源:省疾控中心 发布时间:2010-04-09 浏览:

 

日前,四川省卫生厅制定印发了心理援助热线电话(以下简称热线)管理办法,以规范热线建设和服务行为。

该办法明确,热线服务属社会公益性质,应遵循心理卫生服务的专业规律,尊重求助者的文化差异和多样性。热线建设坚持自愿原则,以市州为单位规划,设在具备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服务能力的精神专科医院或者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性医院;热线咨询员应当为具有医学、护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心理卫生专业训练的人员。

该办法还明确,拨打热线电话由主叫方付通讯费用,但不收取信息服务费用。主持热线建设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供维持热线日常运转的必要工作经费、人员补助经费和设备,制定管理制度,定期督查运转状况。设立热线的医院则负责保障热线所需的房屋,配备管理人员,开展日常运转管理。

摘引网址:http://www.jkb.com.cn/document.jsp?docid=120071&cat=0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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