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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又被投诉销售过期食品 要求依法赔偿
来源:家庭医生在线 发布时间:2010-03-12 浏览:

 

  《“家乐福”超市被投诉销售过期食品》追踪“家乐福”又被投诉销售过期食品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家乐福”依法赔偿

  3月2日,本报第351期刊登《“家乐福”超市被投诉销售过期食品》文章,报道了“家乐福”超市芙蓉店,被消费者投诉销售过期熟食和火腿肠一事。随后《法制周报》记者了解到,长沙市芙蓉区工商分局已经受理此起投诉,并经初步审查,长沙市家乐福超市芙蓉店销售的“好巴食”豆腐干和“唐人神Q逗儿”为过期食品。

  3月8日,这一投诉在工商部门和媒体的关注下有了新的进展:经调解,由被申诉方(家乐福超市芙蓉店)按照购货金额予以“退一赔十”的处理,申诉人(黄先生)表示满意,并放弃其他权益主张,货(“好巴食”豆腐干和“唐人神Q逗儿”火腿肠)由工商部门没收销毁。因黄先生购买的食品价值50.3元人民币,家乐福超市芙蓉店最终赔偿黄先生503元。

  3月9日,黄先生告诉记者,他对工商部门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但是对于家乐福超市芙蓉店负责人何经理的说法——“拿别的商场销售的过期产品来‘敲诈’超市”——很不满意。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黄先生继续进入“家乐福”超市打假。

  再次售过期食品

  3月9日,黄先生告诉记者,他随后在“家乐福”超市井湾子店购物时,再次发现大量过期的食品——既包括在芙蓉店发现的“唐人神Q逗儿”火腿肠,还包括大量过期鸡蛋。

  这一次,黄先生学“乖”了,他带上摄影设备和电视台记者,来到销售过期食品的柜台,在购买一批过期食品的同时,将超市内其他过期食品全部通过摄影设备记录下来。

  3月9日下午,在《法制周报》记者的陪同下,黄先生来到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区分局井湾子工商所,工商所副所长吴先生受理了黄先生的投诉。经初步查验,发现黄先生购买的5盒共计60枚鸡蛋,生产日期显示为2009年12月30日,根据产品说明书,常温下鸡蛋的保质期为45天,冷冻环境下的保质期为60天,因此此5盒鸡蛋为过期食品无疑。

  而让记者惊讶的是,此前在家乐福超市芙蓉店发现的“唐人神Q逗儿”火腿肠在这里同样排列在货架上,而且一根“唐人神Q逗儿”火腿肠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09年9月1日,根据产品说明书载明的“保质期为90天”,这款食品早在2009年11月30日就已经过期,理应停止销售,但却遗憾地在“家乐福”超市井湾子店大行其道。

  黄先生告诉记者,他的目的不止是为了赔偿,主要是为了促使超市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为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而作为知名的大型超市,一而再地发生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实在是对消费者太不负责任了;并且,家乐福超市不但不反省自己的不良行径,反而指责消费者“拿别的商场销售的过期产品来‘敲诈’超市”,真让人气愤。

  [维权支招]

  “问题食品”维权要注意保全证据

  消费者买到涉嫌“假冒伪劣食品”或者因食用(饮用)购买的食品受到损害的,与其生产经营者发生民事纠纷时,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和途径解决:一是与生产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进行调解;三是向有管辖权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要求调查处理;四是根据与生产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解决因食品质量安全等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特别注意两点:一是消费者应当保全并提供相关证据,尤其是食用(饮用)食品后遭受损害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但切不可盲目地单方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二是如果是因食用(饮用)食品而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害请求赔偿的,并无须由消费者对食品存在的不安全性负责举证。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生产者等侵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食品消费者没有须提供产品存在缺陷有效证据的法定义务。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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